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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印发《大安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作者:区委办信息室  阅读数:486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02日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印发《大安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同意,现将《大安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大安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四川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自贡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奖惩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区委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区委备案。

        第五条  区委办公室承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区委办公室文秘室负责办理。

        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直接送区委办公室文秘室。

        第六条  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本;

        (三)制定说明(包括制定依据和必要性,起草和协商、征求意见情况,审议或者签批情况,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政策创新,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上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由区委办公室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  区委办公室对报送区委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区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不一致;

        (三)是否同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否存在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不符合实际,或者可能在群众中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以及其他明显不当的内容;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七)是否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八条  区委办公室文秘室在办理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单位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内容专业性较强的,区委办公室文秘室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

        第十条  区委办公室文秘室应在收到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区委办公室文秘室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单位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区委办公室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区委决定。

        第十二条  经审查属于备案范围且报送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区委办文秘室予以备案登记;属于备案范围但报送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由报送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电子文本),送区委办公室文秘室备查。

        第十四条  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报备规范率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不按规定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责成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区委。

        第十五条  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必要时,由区委办会同区人大、区政府有关工作机构开展协作审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