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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安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区委办信息室  阅读数:729   更新时间:2015年01月15日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

    印发《大安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安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大安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区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区级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的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区级各部门、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作为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

        (七)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督促检查,支持政府(办事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

        第五条  区委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安全生产科研和成果转化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鼓励举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七)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基地建设,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区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

     

        第八条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制。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安委会主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区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与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绩效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权重,严格考核和奖惩。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决策机制。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2次,每年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分别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按照“三个必须”、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年度述职机制。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报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要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述职。

         第十三条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约谈机制。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者委托区安委会副主任约谈事故发生地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对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以及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有关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大安工业集中区、自贡东北部新城管委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应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