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经区委同意,现将《关于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关于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党组(党委)建设,推进党组(党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大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党组(党委)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组(党委)工作。
(一)加强党组(党委)建设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非党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党委),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非党组织领导的组织保证。党组(党委)的建设,直接关系党的领导,关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问题。党组(党委)是部门(单位)的领导核心,是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的责任主体,必须在政治引领、组织发动、责任担当等方面积极作为,确保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各项部署顺利延伸下去。要充分认识加强党组(党委)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强化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真正把从严治党放在心上、抓在手上。
(二)加强党组(党委)建设是解决当前自身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区乡机关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四风”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但尚未彻底根除,“不严不实”问题仍较突出,特别是党组(党委)自身建设和机关党建还存在定位不准、角色模糊,只管人头、不管人心,责任缺失、落实不力,程序失范、以政代党,执行不力、不讲规矩,制度缺失、管理薄弱,重视不够、保障不力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党组(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弱化、虚化、淡化的具体表现,需要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切实加以解决。
(三)加强党组(党委)建设是推进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保证
推进“四个全面”的大安实践,关键在于各级党组(党委)能否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抓班子、带队伍,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形成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关键在于各级党组(党委)能否领会中央和省、市、区委意图并做出积极响应,为完成中心任务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关键在于各级党组(党委)能否充分利用组织优势和植根群众的优势,把握舆论导向,给基层做出榜样,给群众做出表率,进而广泛形成共识,凝聚各方力量。各级党组(党委)要深刻认识肩负的重要责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规范党组织设置
围绕强化党组(党委)领导核心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规范党组(党委)和基层组织设置,着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一)部门党组的设置
根据《条例》的规定设置党组。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属区委管理的区级部门(单位)和人民团体,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及以上的,经区委研究批准成立党组。干部管理权限属垂直管理或双重管理且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区级部门(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会同区委研究后按程序批准成立党组。党组成员一般设3-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其中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增设1名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设立党组的部门(单位)一般应当设立纪检组,纪检组成员一般设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党组成员和纪检组成员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二)部门党委的设置
根据《条例》的规定设置党委。党组织关系在我区,且干部管理权限属区委管理,对下属单位、基层站所或行业单位开展集中统一业务领导(指导)的部门(单位)、人民团体,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及以上、党员人数在100人及以上或党员人数不足100人但根据工作需要的,经区委研究批准成立党委。党委成员一般设5-7名,个别党员干部人数多、下属单位多的部门(单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增设1名副书记。党委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委书记的,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委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委书记担任,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设立党委的部门(单位)一般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成员一般设3名,最多不超过5名,其中书记1名。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三)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设置了党组(党委)的国家机关、部门单位、人民团体,还应按《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设置部门(单位)基层党组织。部门(单位)党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机关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一般设3名,最多不超过5名,其中总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7人以上、5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机关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成员一般设3名,其中支部书记1名。部门(单位)党员3人及以上、不足7人的,成立机关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机关基层党组织实行任期制,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的,应当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由机关党组织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年。机关党组织委员出缺的,可视工作需要予以增补。
三、规范党组(党委)议事决策
党组(党委)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健全规范党组(党委)议事决策规则,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对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全程纪实。
1.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检查贯彻落实情况;2.讨论和决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重大问题,包括需要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3.下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重要事项请示报告;4.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5.本部门(单位)重要工作规划部署、重要政策或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6.党组(党委)自身建设有关问题;7.干部选拔任用管理;8.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9.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10.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11.事关干部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党组(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决策程序
1.召集会议。党组(党委)会议由党组(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组(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党委)成员参加。党组(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组(党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党组(党委)办公室。
2.议题审议。党组(党委)会议议题由党组(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并经党组(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组(党委)会的议题由分管联系此项工作的党组(党委)成员汇报,也可由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股(室、办)负责人汇报。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分管领导汇报议题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党组(党委)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组(党委)成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3.表决。根据会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事项实行票决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4.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制发。党组(党委)会由党组(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记录、纪要应客观、真实、详尽。党组(党委)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
(三)议事决策纪律
凡属党组(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事件、重大规划、大额资金、干部选拔任用等,必须经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党组(党委)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及时纠正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组(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组(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党组(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党组(党委)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组(党委)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党组(党委)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四、从严从实加强班子队伍建设
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充分发挥党组(党委)的政治功能、管理功能、指导功能,着力加强班子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一)强化思想理论武装
把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使各级领导干部保持思想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机关党员干部的头脑。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不断创新学习载体,丰富学习内容,规范学习制度,提高学习实效。进一步落实党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中心组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集体学习,坚持每年给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鲜明“注重品行、崇尚实干、突出实绩、敢于担当、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做好干部酝酿、推荐、考察、提名、任免工作,发挥党组(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及成员和机关股(室、办)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业绩考核体系,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把考核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严明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干部请销假、考核、奖惩规定,严格执行干部谈话、诫勉、函询、述职等制度。强化干部脱产培训和任职培训。做好干部职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坚持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
(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各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努力推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坚持和完善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一把手”在政治纪律、选人用人、工作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加强关键股(室、办)、关键岗位的干部监督。规范从政行为,加强对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入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扎实开展勤政廉政教育,积极营造廉洁从政氛围。加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发挥纪检组(纪委)作用,促进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委)有效履行规定职责。
(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1.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应当落实1-2名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部门(单位)人员较多或基层党支部在3个及以上的,可适当加强人员力量,党务工作人员在部门(单位)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每年对部门(单位)党务干部培训一次,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委党校、区直机关党委统筹办好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培训示范班。上级党组织要对新任部门(单位)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实行任前考察、谈话制度并及时进行岗前业务培训。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关心和爱护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发现和宣传其中的先进典型,并对优秀党务干部积极推荐使用。
2.建设“双强型”基层党组织。大力开展“政治功能强、服务功能强”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政治、组织、人才和信息等资源优势,深化部门(单位)联系服务基层、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深入开展“走基层”“三报到三服务”等活动,围绕精准扶贫帮扶发挥党员干部作用,深化在职党员干部“双重”管理,组织党员认领服务岗位,公开承诺践诺,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部门(单位)党组织要结合行业特点,创新载体,注重实效,努力形成组织评价和群众评价有机统一的绩效评价机制。
3.推进群团工作。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群团组织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加强党组(党委)自身建设
1.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区纪委、区人武部党委、区法院党组、区检察院党组定期不定期地向区委报告工作情况。区级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向区委报告半年、全年工作,及时专题报告区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须报区委同意或授权。
2.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一是严格民主生活会议制度。党组(党委)每年要召开1次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会前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征求意见、找准找实问题,开展谈心谈话,对标“三严三实”要求撰写高质量的对照检查材料。会中要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反对“好人主义”,敢于动真碰硬、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要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建立问题台账和清单,明确责任人和整改任务。二是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部门(单位)基层党支部必须定期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支部活动。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课一般每季度上1次。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要上1次党课,积极探索开放性、网络化、联合式等党组织活动方式,切实提高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和实效性。三是严格落实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度。部门(单位)基层党支部每年要召开1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会前要确定好组织生活会主题。会上要通报支委会对照检查情况,组织党员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党组(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带头交流思想听取意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带头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3.增强班子集体权威。党组(党委)是本部门(单位)的领导核心,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部门(单位)工作的领导。党组(党委)书记是党组(党委)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好方向、推动发展、抓好党建、当好表率。党组(党委)成员要维护团结、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做到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着力打造坚强有力、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以党组(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党组(党委)成员事先必须主动请示报告,党组(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由党组(党委)集体审定或者经党组(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党组(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党委)决定精神。
五、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坚持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全区各级党组(党委)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党组(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组(党委)建设工作,党员县级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分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党组(党委)要把党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定期讨论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党委要通过组织观摩交流、专题调研座谈、考核评估等形式,加强对部门(单位)党建工作业务指导。
(二)强化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制,党组(党委)书记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党建工作汇报,按规定解决部门(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三)完善考核评价
健全完善部门(单位)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双向述职评议工作,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就开展基层党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情况向区委进行专项述职,同时向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进行述职。部门(单位)党的建设成效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全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形成齐抓共管的党建工作格局。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下属基层组织党的工作责任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确保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落实保障措施
围绕“有能人干事、有经费办事、有场所议事”,做好人员、经费、阵地保障。按照《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把部门(单位)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按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党务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精力,确保党建工作任务完成;落实部门(单位)党组织活动场所,切实保障党组织活动有效开展。规范党务公开,提升工作实效。
本《实施意见》由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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