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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大安区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区委办文秘室  阅读数:3010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09日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大安区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安区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大安区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各单位和各级干部自觉依规依纪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切实推动全区脱贫攻坚各项任务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大安区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大安区精准扶贫开发规划(2015-2020)》《大安区干部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问责办法》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党组织关系、劳动人事关系隶属,由纪检监察或任免机关(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各级组织和各级干部职工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行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坚持纪律严明、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依规依纪、分级负责、促进工作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村两委、村组干部及第一书记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精准扶贫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不准、确认有误、数据信息不完善,出现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漏报、误报、瞒报的;

    (二)未针对贫困户致贫原因制定工作规划、细化年度实施计划、一户一策帮扶措施,未落实结对帮扶责任人,存在村组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未明确脱贫时限,未制定“时间表、施工图”的;

    (三)未制定规划及未实施好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等工作,未严格按照区委“六个一批”要求落实具体脱贫攻坚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专项扶贫资金,未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私分资金和物资的;

    (五)未严格落实各项扶贫政策,搞变通,造成贫困户应享受而未享受到相关政策的;

    (六)没有或不准确全面宣传精准扶贫政策,不教育引导贫困户转变观念,贫困户仍存在“等、靠、要、懒、怠”思想,出现贫困户上访、非访、群访的;

    (七)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加的;未做好脱贫过程“痕迹”管理,未建立贫困户的户卡、扶持政策、账本管理、扶贫项目资金、驻村帮扶、扶贫专项等台账,脱贫相关基础资料不完善的;

    (八)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未能完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任务或在规定时限未能实现脱贫目标或者弄虚作假出现“数字脱贫”的;

    (九)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完成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摘帽”、易地扶贫搬迁等脱贫攻坚任务的;

    (十)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最新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在上级督查调研和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工作失误被通报批评的;对上级明察暗访提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纠错的;

    (十一)第一书记未按要求全脱产和吃住在村,村组干部未按要求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未严格落实工作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

    (十二)其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乡镇党委政府、乡镇领导及干部职工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最新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的,未深入村组调研,未制定精准扶贫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或制定不完整、不科学,未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扶贫工作制度和规定的;

    (二)未开展调查研究,未认真听取贫困户意见,制订的贫困村帮扶规划、贫困户帮扶计划不切实际,帮扶流于形式,走过场的;

    (三)未落实扶贫专项工作推进方案,未抓好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管等工作,未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未保证贫困户知情权的,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项目管理规定,监督失察出现资金流失、项目管理混乱的;

    (四)未通过横幅、标语、院坝会等形式营造精准扶贫氛围宣传各项精准扶贫政策的,未教育引导贫困户转变“等、靠、要、懒、怠”思想观念,不积极排查调处、化解疏导矛盾,导致贫困户及群众上访、闹访、缠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五)对所负责的脱贫攻坚任务底数不清、职责不明、措施不具体、推进不力,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未按要求每周到村至少开展一次精准扶贫工作的;

    (六)未对本乡镇所有贫困对象的识别、分类、施策、管理进行审核把关,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不精准,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出现“数字脱贫”“统计脱贫”“被脱贫”现象的;或瞒报、虚报、漏报、不报重要信息、重要数据的;

    (七)未建立脱贫攻坚工作各项数据、扶持政策、驻村帮扶、项目资金等台账,未整理归档各项脱贫攻坚资料或者相关工作档案资料不完善的;

    (八)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未能完成年度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或在规定时限未能实现脱贫目标的;

    (九)在上级督查调研和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工作失误被通报批评的;对上级明察暗访提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纠错的;

    (十)乡镇农技人员(含畜牧兽医人员)到贫困村帮扶指导不到位,未按要求驻点帮扶贫困户,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一)乡镇包村干部未按要求履行驻村工作组成员职责,或工作不在状态、不为民办实事的;

    (十二)其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区级部门、部门领导及干部职工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最新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的;未组织机关干部深入结对扶贫村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村情民意,参与帮扶村制定脱贫攻坚年度计划;未与乡镇、村、贫困户会商制定贫困户脱贫计划的;

    (二)未全面准确宣传精准扶贫相关政策规定,未协助乡镇、村营造精准扶贫宣传氛围,未做好宣讲工作的;

    (三)未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导致群体性信访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安全隐患严重的;

    (四)未协助乡镇、村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完成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摘帽、易地扶贫搬迁等脱贫攻坚任务的;

    (五)未组织好本单位领导干部职工认真实施好结对帮扶工作,主要领导每季度、分管领导每月、干部职工每月到村少于1次、结对帮扶流于形式,走过场,未落实好工作职责,未完成所承担的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

    (六)区委“六个一批”和扶贫专项工作推进方案牵头、配合单位未严格落实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就业增收扶贫、低保政策兜底扶贫等各项扶贫政策和项目的;未按要求整合各类项目资金的;

    (七)承担督查、监督、考核等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区级部门未严格开展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目标考核等工作的;

    (八)在上级督查调研和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工作失误被通报批评的;对上级明察暗访提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纠错的;

    (九)区级部门农技人员到贫困村帮扶指导不到位,未按要求驻点帮扶贫困户,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区级帮扶部门驻村干部未按要求履行驻村工作组成员职责,或工作不在状态、不为民办实事的;

    (十一)其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县级领导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指导乡镇、村制定扶贫规划、脱贫计划及帮扶措施,未抓好政策宣传、产业发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

    (二)未按区委“六个一批”要求指导精准施策,未有效推动扶贫专项工作推进方案落实,未指导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精准使用的;

    (三)未统筹推进、指导、督促脱贫攻坚工作,未组织推进组开展工作,未督查检查、听取汇报、解决问题、总结经验的;

    (四)每季度召集推进组成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少于1次,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最新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对下级的问题瞒报、虚报,未统筹整改纠错上级明察暗访提出的问题的;

    (五)蹲点督导工作走过场搞形式,未按相关的督导时间、次数等要求开展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完成脱贫攻坚其他工作任务的。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和党委政府目标督查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对精准扶贫工作落实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向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汇报监督检查情况的;

    (二)对干部群众信访举报、有关部门提交、上级机关及领导交(批)办,职责范围内的精准扶贫方面的问题,不及时提醒、制止或不认真调查、核实、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精准扶贫工作监督检查中,对上级决策部署和最新要求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发现问题线索隐瞒不报的,或对已核实的违纪问题压案不查的。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脱贫攻坚工作中对单位和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现岗位;

    (七)离岗学习、反省;

    (八)降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十一)辞退或解聘;

    (十二)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除辞退或解聘外,可单独应用,也可合并应用。作出免职、辞退、解聘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受到问责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予以党纪处分;同时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脱贫攻坚相关纪律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问责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四)经相关组织两次督办,职责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按规定解决问题的;

    (五)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加重问责的情形。

    多次出现问责情形中的类似情形,视情节轻重,倍加或叠加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问责情况作为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实施问责不因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工作人员个人受到问责,按《大安区干部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问责办法》予以相应扣发津贴补助、绩效工资,由个人所在单位统一收缴至区财政,并将财政收款票据复印件交区纪委监察局和区目督办备案。

    第十四条  村社区干部个人受到问责的,在按照《大安区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后,受到责令公开检讨问责的,扣罚本年度年终绩效报酬的5%;受到通报批评问责的,扣罚年终绩效报酬的10%;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扣罚年终绩效报酬的15%。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当年年度绩效考核按不合格等次处理,取消对应职位绩效报酬发放,只领取基本报酬。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五条  日常工作中发现干部或单位有本暂行办法所列应当问责的情形,或依据下列反映干部或单位存在上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一)群众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材料中具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关于实行问责的指示、批示;

    (三)上级机关组织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四)日常工作检查、暗访发现的应当问责的情形;

    (五)其他方式提起的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干部或单位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检查反映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组织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对象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问责有关材料移交相关纪检监察组织。

    (二)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领导班子对纪检监察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进行集体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及时送达被问责对象。

    (三)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交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实行免职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被问责对象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区纪委监察局、区目督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备案。

     

    第五章  申  诉

     

    第十七条  受到问责,对决定不服的,可参照《大安区干部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对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区的省市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级部门农技人员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视其情况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目督办、区扶贫和移民办等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