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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大安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区委办  阅读数:562   更新时间:2017年01月04日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大安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大安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大安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是区委、区政府的明确规定和重要的工作制度。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对于区委、区政府及时掌握情况、处理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组织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的通知》(自委办〔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备对象

    区级领导,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含区级领导所在部门的第一副职,以及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分设的主要负责同志,下同)外出离开本市,包括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以及因私离开本市,应按相关程序报备。

    二、报备要求

    (一)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外出离开本市,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报备。

    (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其他区委常委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区委主要领导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向区委办公室报备。

    (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向所在班子主要领导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做好备案工作。

    (四)区政府副区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向区委办公室报备。

    (五)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委主要领导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向区委办公室报备。

    (六)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区委主要领导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向区委办公室报备。

    (七)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分别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八)区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区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向区委办公室报备。

    (九)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分别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十)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外出离开本市,应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备案工作。

    (十一)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事后完清报备手续。

    三、报备内容

    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出发和返回)、地点,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四、报备方式

    领导干部外出需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备的,须经相应审批领导同意后,按要求填报《大安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表》(详见附件),通过网络平台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并及时电话告知(联系电话:区委办公室5522000,区政府办公室5522308)。

    五、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全部外出离开本市。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事先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后,按外出报备程序办理并在报备单中说明情况。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离开本市的,按职务顺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三)县级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区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队外出考察或本人外出参与考察的,报备时应在外出报备表后附考察方案。严禁个人以争取项目或开展招商引资为名外出旅游或者办私事。

    (四)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联络通畅。如行程有变,应及时补充报告行程变化情况及原因。返回市内,应即行向审批领导和报备单位销假。

    (五)各单位领导干部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节假日离岗外出的应严格执行报备制度。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做好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办法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抽查,对未经同意擅自外出、借故公差请假而因私外出、办完公事无故逗留不归、外出先斩后奏、请假报备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不销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工作贻误的,将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5月10日区委办公室印发的《大安区请假报告制度》、2012年9月18日区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执行<大安区请假报告制度>的补充通知》、2015年7月7日区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请销假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