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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巡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区委办  阅读数:4597   更新时间:2017年01月04日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印发《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巡察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同意,现将《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巡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31日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及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6〕26号)、市委办《自贡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办法(试行)》(自委办〔2016〕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方针,聚焦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扣权力运行监督、领导干部岗位履责和作风建设重点,按照巡察常态化、全覆盖的要求,通过发现和纠正党风廉洁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为推动建设开明开放幸福美丽欣欣向荣新大安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巡察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主要职责

    (一)成立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区纪委书记(第一副组长)、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区纪委分管巡察工作副书记、区委组织部分管巡察工作副部长、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主要职责:1.贯彻市委和区委有关决议、决定;2.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3.听取巡察工作汇报;4.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5.向上级巡察(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承办上级巡察(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6.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7.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为区委正科级工作部门,设在区纪委,承担巡察工作日常事务。核定区委巡察办行政编制4名,设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主要职责:1.向上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巡察工作总结、重要情况和信息等;2.向巡察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3.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4.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5.对区委和巡察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6.配合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健全与纪检监察机构、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的联系机制,负责与其沟通衔接;7.办理巡察领导小组和上级巡察(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组建巡察组。组建3个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组员,其中组长1名(正科级)、副组长1名(副科级)。建立巡察组组长库,组长、副组长从忠诚干净担当、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挑选,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直接推荐组长、副组长人选,实行一次一授权,报区委审定。巡察组长库入库人员原则上是临时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也是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后备人选。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事项。建立巡察组组员库,把巡察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选聘选派优秀干部到巡察组任职挂职,从理想信念坚定、敢于担当、严守纪律、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的纪检机关、组织、财政、审计、发改、农林、住建、民政、国土等相关部门中挑选产生。主要职责:1.向巡察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巡察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2.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开展巡察工作;3.根据巡察领导小组的决定开展回访督查;4.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5.办理巡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巡察对象和范围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区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区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察到乡镇街道或区级部门下一级组织或者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委每届任期内,应对所有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

    • 巡察内容

    巡察主要围绕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党的领导弱化、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力、不坚持党性原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搞变通、消极应付,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有违规接待、铺张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违规用人、买官卖官、拉票贿选、造假骗官、跑风漏气、违规推荐和使用干部,有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不认真落实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冷硬横推、庸懒散浮拖,服务意识不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办事效率低等问题。

    (五)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违反“三重一大”、权力运行监控、招投标运行、资金管理、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等问题。

    (六)落实区委重大决策、重大部署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推进区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以及重大项目不力,落实民生改善、惠民政策不力等问题。

    (七)区委要求巡察的其他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针对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五、巡察方式

    领导小组年初提出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报区委同意后实施,常规巡察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专项巡察时间原则上为半个月。巡察重点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针对性个别谈话,查阅财务账簿和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民主测评,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实地走访,受理信访、举报,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等方式开展工作。被巡察对象有下属单位的,要延伸巡察其下属单位。巡察乡镇街道时,须延伸巡察所辖村社区。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可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必要时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了解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的问题。区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做好准备。各巡察组组织巡察人员学习巡察有关文件和工作方案,并与被巡察单位协调沟通,明确有关事项。2.与被巡察单位召开协调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全面从严治党巡察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3.发布巡察公告。在巡察单位张贴公告,将巡察时间、内容、联系方式、意见箱等事宜公布。同时向全区领导干部发送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巡察工作情况短信,提高知晓度和影响面。

    (二)组织实施阶段。巡察组负责对被巡察单位全面开展巡察,在认真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由各巡察组撰写形成巡察报告。巡察报告内容包括:开展巡察工作的总体情况;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的评价;巡察了解的主要问题、问题线索及巡察组的意见建议。对需要详细反映的有关情况,可以单拟材料作为报告的附件。

    (三)情况反馈阶段。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及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于巡察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区委审批同意后,巡察组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反馈,被巡察单位应当在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建立巡察问题台账,制定并上报整改方案,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自整改方案报送后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巡察组视情况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七、巡察成果的运用

    开展巡察工作与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整改提升相结合,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区委、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干部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巡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由巡察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调查处理,需要查报结果的,限期上报办理结果;其他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原则交由相应部门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巡察组在巡察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发现不了就是失职、发现了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意识,如实反映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巡察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日常工作,不具体开展纪律审查,对涉及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

    (二)自觉接受监督。被巡察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工作,不得干预、阻挠巡察组正常开展巡察工作。对巡察组反馈的情况和问题,做好联系沟通和资料收集等工作。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指示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以及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开展内部监督。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建立经常性的上级监督下级制度,对本单位内设机构、二级单位履行党风廉洁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