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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作者:谢伟  阅读数:337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5日

    毒品之祸无需赘言,而当吸毒与驾驶机动车联系到一起时,便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修正案,经过五年多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具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未能入刑,随着一件件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将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毒驾的定义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定义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毒驾可定义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因吸食上述毒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社会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毒驾的现状及危害

    毒驾的危害更胜于酒驾,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药物中毒症状,人体中枢神经会出现高度亢奋,大脑可能一时产生幻觉,会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更极易出现头昏、全身乏力、嗜睡、注意力不集中、视物不清、焦虑、心烦等状态,这些状态对驾驶机动车都是极为不利的。据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者的反应时间比正常人慢12%,“毒驾”者的反应时间则慢21%。可见,吸毒后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近年来,因毒驾发生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

    (一)全国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对“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无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近年来媒体报道及公安部发布近年来的“毒驾”十大典型案例情况来看,“毒驾”所引发的交通肇事呈上升态势。

    1.2012年4月22日,王某某吸食冰毒后驾驶营运大客车从上海前往江苏常熟,在常合高速行驶途中,神智混乱,驾车冲过中央护栏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

    2.2013年9月1日,欧某某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在广东东莞市驾驶机动车横冲直撞,撞倒多辆摩托车和行人并逃逸,造成7名群众和1名民警受伤。

    3.2013年11月9日,湖南省武冈市铜宝路发生两辆小轿车擦碰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双方事故车辆和驾驶人一起带回交警大队进行处理时,其中一名驾驶人肖某突然情绪失控,持刀刺伤协警周翔、刺死民警杨明洪。后经毒品检测,肖某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4.2014年8月11日,孙某(女)驾驶一辆小轿车沿江西省新余市钤山路由西往东行驶时,撞倒一行人后又与停靠在路边的一辆三轮自行车、两辆电动车三轮车及行人发生相撞,造成黄某等10人受伤,两辆电动车三轮车及一辆三轮自行车受损。后经尿液检测,孙某呈毒品阳性。

    5.2014年8月19日,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路面临时检查时,一辆吉普车突然启动加速逃窜,将正在检查的一名民警甩倒,致其左手骨折。民警驾车追击,发现嫌疑车辆已翻坠至路外。经查,车内两名嫌疑人余某、连某(女)均吸食了毒品。

    6.2015年1月16日,申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未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晋DN7588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山西省长治市潞阳门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谷飘香大酒店附近路段时,与行人翟某(事故发生时已怀孕)发生碰撞,造成翟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7.2015年2月20日,廖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昌坦村一田地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儒成村附近的乡村道路横冲直撞,造成一处居民房屋严重受损。

    8.2015年4月6日,吸毒人员宋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由广西浦北县小江镇往福旺镇方向行驶,行驶到217省道31公里加600米路段,神智混乱,追尾碰撞一辆摩托车后,又碰撞对面行驶的一辆摩托车,造成1人当场死亡。

    9.2015年6月3日,时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内蒙古奈曼旗第二殡仪馆门西,撞向一辆电动三轮车,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后经尿液检测,时某呈冰毒阳性。

    10.2015年9月18日,陈某在江苏无锡市锡山一建筑工地吸食毒品后驾车外出,因其车辆行驶轨迹可疑,路面执勤民警叫停车辆检查。陈某连续撞击警用摩托、两辆私家车和隔离护栏后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尿液检测,陈某呈冰毒阳性。

    (二)大安辖区的毒驾现状

    1.大安辖区吸毒群体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我区2015年吸毒在册人数1700人,2016年增加到1963人,其中男性1516人、女性447人,17岁以下7人、18岁至25岁271人、26岁至35岁794人、36岁至45岁592人、46岁以上299人。由此,吸毒群体在扩大,毒驾的几率也随之增加。

    2.大安辖区查处毒驾的基本情况

    2015年,大安交警大队仅查处1件毒驾交通违法行为,而2016年1月至10月,就查处了10件,数量陡增,现举其中4例。

    2016年1月21日14时39分,大安大队凤凰中队民警在自宜路1公里设置检查点,对一辆从梨园小区往舒坪方向行驶的牌号为川CAJ×××小型轿车进行例行检查。经查,驾驶人腾某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尿检冰毒结果呈阳性。

    2016年4月7日上午,大安大队秩序中队在大山铺设卡检查,对一辆由大山铺往北环路方向行驶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例行检查。经查,驾驶人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上路行驶,尿检甲基苯丙胺结果呈阳性,缪某如实交待其4月1日在同兴路吸食冰毒、K粉的事实。

    2016年5月9日晚,大安大队秩序中队在206省道153公里处设卡检查,对一辆由大安街往大山铺方向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例行检查。经查,违法嫌疑人叫万某无任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尿检甲基苯丙胺结果呈阳性,万某如实交待其5月4日晚在朋友家里吸食冰毒的事实。

    2016年11月10日13时,大安大队牛佛中队在隆富路34公里加200米处设卡检查。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回龙镇方向往牛佛镇方向行驶,民警立即上前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驾驶人无任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对其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8mg/100ml,对其进行尿液甲基苯丙胺试剂检测,测试结果显示呈阳性。宋某某承认11月8日曾吸食过冰毒。

    大安辖区近年虽然尚未发生毒驾交通肇事的案件,但毒驾带来的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从大安大队查处毒驾数量逐年递增可见一斑。

    三、毒驾入刑的可行性

    这些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普遍认识,但对毒驾的关注度尚不高。目前,针对毒驾的法律手段匮乏,就四川而言,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进行制约和处罚,但这一过于宏观的规定和极低的违法成本,并不能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毒驾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毒驾的立法,尽快将毒驾纳入到刑法体系内。

    (一)毒驾具有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1.毒驾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是对国家、集体的权益和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侵犯,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的重大威胁。

    2.毒驾的主体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吸毒行为,针对毒驾主体,需用法律对其进行确定。

    3.在主观方面,毒驾者有着明显的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直接导致对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侵犯。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中包含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中又体现着社会危害性。

    4.在客观方面,“毒驾”行为对社会存在着危害性,法律是调整人们特定关系的行为规范,在刑法中,行为是犯罪的必要条件。

    刑法所要惩罚的首先就是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为此毒驾入刑势在必行,可以将毒驾比照醉驾纳入“危险驾驶罪”。在量刑上,由于目前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是拘役6个月,而毒品相较于酒精,使人麻痹和丧失自控能力的程度更大一些,需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或者把毒驾单独列出入罪,另行予以量刑。

    (二)国外毒驾入刑司法实践可供借鉴

    加拿大:加拿大《刑法》规定:“因酗酒或吸食毒品损害其驾驶能力并因此致伤他人者构成可诉罪,处10年以下监禁;因酗酒或吸食毒品损害其驾驶能力并因此致死他人者构成可诉罪,处14年以下监禁。”

    美国:美国对于毒驾的犯罪行为十分严格,不管是否造成交通意外都需要交给刑事法庭去处理。如果导致严重的交通意外还会永久地吊销驾照,按照情节的严重性也会处以几年到几十年不等的刑期。

    欧盟:欧盟大部分国家对毒驾行为会严惩,一旦被查将面临4500欧元的罚款和两年监禁,如果因毒驾而导致过失杀人的会被判处七年的监禁。在德国,毒驾最高刑期是一年的监禁,另外只要在车内的烟灰缸发现大麻的痕迹就会吊销驾驶员的驾照。

    日本:2009年修订后的交通法规定,一旦发现毒驾行为就要扣除35分,还将面临罚款及五年以下的监禁。

    新加坡:毒驾行为在新加坡属于刑事犯罪分类。根据规定,一旦发现毒驾就要处以罚款和监禁。同时,被吊销驾照,因毒驾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人还要承受鞭刑。

    各国对毒驾入刑的司法实践已给我们启示,那就是将毒驾入刑,提高违法成本,震摄违法行为人。笔者深信,严厉的处罚措施将有效遏制不断增加的毒驾势头,毒驾入刑对于有效预防因毒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有着重大的意义,势在必行。

    (三)新的快速检测吸毒技术为毒驾入刑提供了技术支持

    目前,一项新的唾液检测吸毒技术已经相当成熟,从而为吸毒快速检测提供了有效的筛查手段,为毒驾入刑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

    据报道,“唾液测毒”只需一个测试条或一个特制棉签,只要沾有驾驶人唾液的测试条呈阳性、棉签颜色改变,就可认定其吸食了毒品,准确度达95%以上。“唾液测毒”灵敏度很高,吸毒两天内查出的概率达99%。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已用“唾液测毒”技术在路边对驾驶人进行吸毒筛查。

    虽然“唾液测毒”只是对毒驾行为人进行初步筛查,尚不能单独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但笔者认为,可采取查处醉驾的先吹气检测确定数值后再抽血检测的方式,以“唾液测毒”方式初步判断是否存在毒驾行为后再采取尿液、血液检测等方式,以医学精确检测的结果作为定案的证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查处毒驾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唾液测毒”检验和提取尿样、血样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拍照、录音或者录像,以确保证据的合法、规范、有效。

     

    (作者:大安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