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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大安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 知
    作者:区委办  阅读数:340   更新时间:2017年02月10日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安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安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大安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自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自委办发〔2017〕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村组、社区落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2.加强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实施网格化管理,负责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向区委、区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村(居)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负责禁烧区内秸秆(垃圾、落叶等)禁烧和辖区内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防治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负责辖区内道路扬尘管控,负责辖区内农家乐环境污染整治。

    4.会同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发现并报告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5.负责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村组、社区、集中安置区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和转运。指导农村农药、化肥使用。

    二、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1.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抓好《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贯彻落实,对应当进行组织处理的,依规进行处理。

    3.加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和使用,将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区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1.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统筹网上网下,加强资源环境宣传,普及绿色发展、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态文明意识和企业绿色发展意识,营造崇尚自然、爱护环境的绿色人文风尚。

    2.积极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全国节能周等主题宣传活动。

    3.建设绿色文化保护、环保科普教育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基地。

    4.牵头协调、指导、处置重大环境舆情。

    (三)区委编办工作职责

    1.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统一部署,推进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做好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的有关工作。

    2.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明确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任务和人员力量。

    三、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区环保局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2.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和下达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目标考核。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配合市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态乡镇、生态村及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核技术利用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5.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等制度。

    6.牵头组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负责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统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7.落实环境监管“双随机”制度,严格环境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8.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生态补偿。

    9.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10.与卫生计生部门共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

    11.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督察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等相关日常工作。

    (二)区发改局工作职责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发展布局。

    2.承担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日常工作。

    3.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4.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区部署,推进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推进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5.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

    6.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贯彻落实差别电价、火电环保电价,制定落实阶梯水价、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7.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进耕地、河湖休养生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8.依法依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9.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监察工作。

    (三)区科技和经信局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治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

    2.加大环境治理科研经费投入,为我区环境治理提供科技支撑。

    3.完善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开发与应用,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低碳发展等工作。

    5.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6.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7.会同有关方面开展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

    8.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9.加快城区危化企业搬迁。

    10.负责组织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四)区教育局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知识纳入大中小学教育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中增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内容,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出现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健康时采取应急措施。

    (五)区公安分局工作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及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危害环境安全的事故案件发生。

    2.依法对机动车噪声、在城区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噪声进行行政处罚。

    3.负责城区禁燃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依法侦办涉嫌环境领域犯罪的刑事案件。

    5.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六)区民政局工作职责

    1.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撑环保领域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2.参与涉及环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助。

    (七)区司法局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2.提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

    3.支持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

    (八)区财政局工作职责

    1.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3.通过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环境治理投入。

    4.督促国有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5.督促国有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九)区人社局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2.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内容。

    (十)区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1.依法编制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依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制度。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土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5.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负责土地整治和复垦工作。

    6.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十一)区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及城区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内容。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区生态建设与修复,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3.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4.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的环境保护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6.负责绿色建材应用推广和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7.负责城区生活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工作。

    8.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作。

    9.将环境保护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内容。

    10.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十二)区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3.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4.负责国、省干道、农村公路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5.负责组织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6.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7.组织监督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十三)区水务局工作职责

    1.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2.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编制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3.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配合市上编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

    4.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的管理和考核。

    5.负责水资源监测和站网建设与管理,发布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

    6.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管理,指导江河湖库治理和开发。

    7.负责防治水土流失。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8.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截污主干管网的规划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9.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10.负责整治乡镇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

    (十四)区农牧林业局工作职责

    1.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及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组织划定并管控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2.编制水域生态保护规划,按照职责权限对涉渔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涉及林业的相关工作。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4.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加强耕地、草原生态和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调查与评价,建立农业产地环境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负责耕地质量、农产品及产地土壤安全监测。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平台。有效防范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丧失和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扩散。

    5.负责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林业土壤环境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6.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负责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综合治理。

    7.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指导涉及林业生态保护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8.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宣传教育,推动林业生态保护公益诉讼。

    9.负责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林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工作。

    (十五)区商务局工作职责

    1.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2.推进流通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十六)区投资促进局工作职责

    坚持环境保护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十七)区文体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工作职责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创作、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3.指导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4.督促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单位做好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治噪声等污染。

    6.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重视环境保护,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7.指导监督景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8.加强旅游从业机构和工作人员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

    (十八)区卫生计生局工作职责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辐射污染事故医疗应急救治。

    4.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十九)区审计局工作职责

    1.加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二十)区统计局工作职责

    1.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2.参照国家、省、市统一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二十一)区城管执法分局工作职责

    1.负责城镇垃圾收集、中转压缩、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负责污泥、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等的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对已建成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垃圾处理场、焚烧厂治污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负责牵头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2.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3.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4.监督管理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5.负责综合整治餐饮油烟,规范整治露天烧烤。

    6.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强力管控露天焚烧。

    7.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8.负责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和煤烟、油烟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依法对渣土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二)区安监局工作职责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3.加强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三)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2.研究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措施。

    (二十四)区工商和质监局工作职责

    1.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

    2.加强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

    4.负责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环境检验机构等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牵头组织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6.积极推动低碳产品认证、绿色产品体系建设。

    7.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等违法行为。

    (二十五)区食药监局工作职责

    1.指导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回收销毁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环境污染。

    2.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十六)区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

    1.指导和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

    2.加强对政府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3.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七)区政府金融办工作职责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机制。

    2.落实国家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

    3.组织开展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自评估工作。

    4.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企业融资贷款“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四、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实行监督。

    2.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实施问责。

    五、区委区政府目督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督查重要内容,加强督查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2.加大对环保决策部署在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落实情况的督查。

    六、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区法院工作职责

    1.有效发挥刑法威慑作用,依法严惩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走私废物等污染、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2.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妥善审理涉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高度危险环境责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审理。

    3.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审理涉环境保护的行政案件、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

    4.积极推动建立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环境保护,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区检察院工作职责

    1.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对有关环境公益案件提起诉讼。

    2.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3.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七、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相应领导责任。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务必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