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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区委办  阅读数:333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20日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

    关于印发《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督促检查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十一届区委第13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

                                    2017年3月14日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督促检查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区委督促检查工作水平,增强执行和落实能力,营造积极作为、主动作为、有效作为的干事氛围,根据《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工作运行规则》(大委发〔2017〕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委督促检查工作是区委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其根本任务是推动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三条  始终把抓落实摆在全局和战略位置,全面建立一事一主体、一主体一责任人的抓落实责任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之以恒抓落实,维护中央和省、市、区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区委督促检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务实高效的原则,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章  工作任务、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区委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区委和区委领导督促检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落实情况;查办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并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六条  区委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和决定、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中央和省、市、区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或调研时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四)中央和省、市、区委领导批示件、查办件的办理情况。

    (五)需由区委部门办理答复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建议案和提案落实情况。

    (六)区委领导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拟办送审。接到督查工作任务后,区委督查部门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其中重大和复杂的事项要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区委领导审定。

    (二)立项下达。经区委确定和区委领导审定后的督查事项,由区委督查部门及时立项和登记,并按照任务分解的要求通知承办单位办理。

    (三)跟踪办理。督查任务下达后,区委督查部门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适时加以催办。督办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四)审核报结。对区委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区委督查部门要分阶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单项或综合的书面报告,报送区委领导审定。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区委督查部门应将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定期向文书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完善区委督促检查工作分级负责机制,把抓落实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构建区委统一领导、区委督查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一)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典型问题进行决策督查。

    (二)区委分管领导同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系职责范围内抓工作落实的主要责任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三)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负责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四)遵循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原则,构建分工负责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抓落实推进体系。

    对区委的决策部署,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常督查;需区委统筹协调事项,应先由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处理;需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决定的,由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具体意见,再报区委主要领导同志;需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的,按《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办理。凡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职责范围内能处理而又不涉及全局的事项,分管领导同志应及时处理。

    (五)区委督查部门根据区委安排,负责日常督查工作,推动区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九条  区委领导班子应当定期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工作,听取督促检查情况汇报,抓好督促检查成果运用。

    第十条  区委办公室应当把推动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基本职能和核心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区委督查部门负责具体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的制定、督促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成果的报告与通报。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接受区委督查部门的业务指导,应当积极配合区委督查部门开展工作,完成区委督查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明确1名负责同志作为督促检查工作责任领导。

    第十三条  区委督促检查工作应当利用、借助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务监督员、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干部监督员等资源,增强督查力量。

    第十四条  开展区委督促检查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

    (一)催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二)听取被督查单位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三)召开干部群众座谈会了解情况。

    (四)向被督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干部群众个别了解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实地调查。

    (七)问卷调查。

    (八)暗查暗访。

    (九)委托第三方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十)向被督查地方、单位反馈督查情况,提出推动工作落实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召开督查协调会。

    (十二)对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区委主要领导报告,并下达督办通知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整改,确保问题及时处理。

    (十三)根据督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编发《督查工作通报》,编报《督查专报》。

    第十五条  区委督查部门不得干预被督查单位正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督促检查活动统筹制度。以区委或者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区委督查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区委分管督查的领导同志审批。区委督查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多头督查、重复督查。

    第十七条  决策分解立项制度。区委重大决策部署作出后,区委督查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单位、目标要求和办理时限,并开展多种形式的督促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区委领导批示件办理归口负责制度。区委领导批示件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常委工作所在部门负责办理。区委领导批示件印发机关应当建立批示件贯彻落实情况台账管理制度,定期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催办督办。

    第十九条  督查调研制度。对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落实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应当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区委完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对区委确定的纳入年度督查的重要事项,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定目标任务、定工作内容、定完成时限、定责任主体”的要求,明确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挂图上墙,动态推进。督查部门对挂图作战重要事项,必须定期督查,及时报告。

    (一)对重要会议、文件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和已立项督查的区委决策部署,区委督查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限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应当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牵头)单位应主动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落实,并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报送贯彻落实情况的书面综合报告。报告要求文字精炼、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交办单位。

    (二)区委重大议定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提前向区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原因和进度,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并将相关材料送区委督查部门备案。

    (三)区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区委主要领导报告原因和进度,并将相关材料送区委督查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访复核制度。对中央和省、市、区委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时重要指示和其他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区委督查部门应当组织回访复核。回访复核工作应当深入基层和群众,认真核实情况,督促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督查台账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多层面的督查台账管理体系,用台账推动工作,以台账促进落实。对区委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策事项进行分解,逐级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建立“综合台账+专项台账”的督查落实体系,实现督查方式向“多方联动,领导督、督领导”转变。

    第二十三条  月度重点工作交账制度。区委班子领导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围绕区委中心工作,梳理本月重点工作成效和下月重点工作计划,实行每月工作交账,进一步强化工作执行力和落实力。

    第二十四条  重大议定事项进展情况周督查制度。对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工作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区委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区委主要领导调研活动议定的定人、定事、定时督办事项,定期对办理落实或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快推动区委重大议定事项落实。

    第二十五条  特约督查员制度。由区委聘任的区委特约督查员,在区委督查部门领导下,经授权开展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中央和省、市、区委各项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对保证政令畅通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区委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施政情况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进一步增强督查实效和充实督查力量,推动督查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第二十六条  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公示制度。对各责任主体抓落实情况,根据时间节点、阶段要求,建立责任清单,强化过程监控,坚持定期通报公示,营造落地落实、创先争优的工作氛围。

    (一)对落实情况好的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不得力的予以督促整改,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通报公示。

    (二)督查通报公示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和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督查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全区科级领导干部实行督办事项办理落实情况档案管理,以联合督查或专项督查等方式对督查工作档案进行重点抽查、现场督查。每年度将督查工作档案移送组织部门,作为选人用人和干部实绩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区委决策部署绩效管理制度。区委督查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办理中央和省、市、区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委督查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督查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督查发现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不干事、不担当,不敢抓、不敢管,失职、渎职等情形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规定和《大安区干部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问责办法》等规定严格实行问责追究。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督查专员作用。

    第三十二条  赋予区委督查部门组织协调、调查核实、情况通报、问题处理及奖惩建议等方面必要的职能权限。区委督查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区委相关会议,阅读相关重要文件资料,参加区委领导同志重要考察调研活动。加快构建安全、高效、功能完备的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区委督促检查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0月9日区委办公室印发的《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督促检查工作规定》(大委办发〔2012〕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