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安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和双责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同意,现将《大安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和双责约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大安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和双责约谈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决定》,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开展党风廉洁建设提醒谈话和双责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委办〔2016〕5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醒谈话是指区领导在分管、联系工作领域内,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区管干部进行谈话,达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早挽救的目的,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
双责约谈是指区委、区纪委对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区委各部委、乡镇街道党(工)委履行主体责任和乡镇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其负责人所进行的督促检查谈话,是督促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提醒谈话和双责约谈的原则
(一)注重预防原则。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加强沟通原则。达到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的目的。
(三)抓早抓小原则。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教育关怀原则。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严守责任底线,把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
第二章 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 提醒谈话的主体和范围
(一)区委书记负责对区委常委班子成员,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书记,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开展提醒谈话。
(二)区政府党组书记负责对区政府班子成员,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党组(党委)书记,乡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开展提醒谈话。
(三)区委专职副书记受区委书记委托开展提醒谈话;负责对主管或分管工作领域正科级实职干部开展提醒谈话。
(四)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党组书记负责对所在班子成员、所在机关领导干部开展提醒谈话;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负责对乡镇人大主席开展提醒谈话;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其他党组成员负责对分管和联系单位的领导干部开展提醒谈话。
(五)区纪委书记负责对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区级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开展提醒谈话;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对正科级实职干部开展提醒谈话;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所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干部开展提醒谈话。
(六)区委常委、区政府党员副区长负责对分管、联系单位的干部开展提醒谈话。
(七)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书记负责对所在班子成员和本部门、本系统干部开展提醒谈话。
根据工作需要,区领导可委托相关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开展提醒谈话。
第五条 双责约谈的主体和范围
(一)区委书记负责对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区委各部委主要负责人(区委常委所在部门为领导班子第一副职)、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开展约谈。
(二)区纪委书记负责对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区级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开展约谈。
第三章 启动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启动提醒谈话:
(一)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项纪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四风”和腐败问题在所在单位、系统时有发生的。
(三)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
(四)提醒谈话主体认为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启动双责约谈: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社会评价群众满意度长期较低的。
(四)所在单位、系统群众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或“四风”和腐败问题较为突出的。
(五)对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九)区委、区纪委认为其他需要约谈的。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提醒谈话和双责约谈工作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党廉办负责综合协调、推动实施。
(一)区纪委机关、区委组织部等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拟由区领导开展提醒谈话的领导干部建议名单和谈话内容,由相关区领导进行谈话;双责约谈由区委书记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直接提出并进行谈话,或由区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区委书记审定,由区委书记或区纪委书记进行谈话。谈话前应向谈话对象发送《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和双责约谈通知书》。
(二)相关单位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做好谈话记录、统计工作,要求谈话对象在谈话结束后15日内根据谈话内容作出书面说明,送主谈人审核。
(三)区党廉办要建立健全工作专项档案和台账。谈话记录、谈话通知书、工作情况统计表由相关单位在谈话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党廉办存档备案。
区委书记对区委常委班子成员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书记的谈话,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书记对所在班子成员的谈话,根据工作需要或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开展。
第九条 提醒谈话和双责约谈的方式
(一)在同一批次中,被谈话单位存在的问题无差异或差异性小的,对被谈话单位实施集体提醒谈话或双责约谈。
(二)在同一批次中,被谈话单位存在的问题差异性较大的,对被谈话单位实施“一对一”提醒谈话或双责约谈。
第十条 提醒谈话的程序
(一)主谈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如实做出说明。
(三)主谈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谈话对象就主谈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一条 双责约谈的程序
(一)约谈对象汇报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
(二)区委书记或区纪委书记通报被约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约谈对象分别作整改承诺。
(四)区委书记或区纪委书记对被约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要求。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督促提醒谈话和双责约谈对象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谈话提醒或约谈及整改情况作对照说明,并结合述责述廉和个人有关事项抽查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加强对提醒谈话和双责约谈效果的监督检查,对接受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或谈话后整改不力或仍然顶风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适时通报。
第十四条 对提醒谈话或双责约谈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形成的意见,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区党廉办要定期汇总提醒谈话或双责约谈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统计考核,通报有关部门,将开展提醒谈话或双责约谈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大安区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双责约谈)通知书
2.大安区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和双责约谈表
3.大安区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和双责约谈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大安区党风廉政建设
提醒谈话(双责约谈)通知书
同志:
根据《大安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和双责约谈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 对你就 进行提醒谈话(双责约谈)。时间: ,地点: ,请务必准时参加。
(发出通知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