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大安区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安区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纳于二级中心组和机关干部职工周五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大安区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区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巩固发展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加快推进开明开放幸福美丽欣欣向荣新大安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意见》(自委办〔2016〕4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可予容错纠错免责的行为,主要是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干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坚持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坚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二章 合理容错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失误失败问题,按以下标准严格甄别:
(一)看初衷,是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还是为自己、他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
(二)看方向,是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还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三)看节点,是在法律法规和纪律尚未明确禁止前实施的,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四)看程序,是按照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阳光运行,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暗箱操作。
(五)看缘由,是因为认识局限、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造成的失误,还是主观故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六)看态度,是出现失误或偏差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逃避责任。
(七)看结果,是推动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还是阻碍和破坏经济建设、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 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产生的失误失败,符合第六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容错处理: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无明确政策界限,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敢于担当、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维护全局利益,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七)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八)在改革创新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九)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八条 容错免责处置程序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应的问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单位报区纪委审核,经区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作出容错认定结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免责对象、内容及审定意见;公示结束后,将书面审定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并存档备查。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由受理单位解释答复。
第九条 在开展容错免责情形认定中,要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
第十条 经认定为符合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于扣分。
(二)在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干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选拔任用考察、年度考核和目标绩效考评时不作负面评价。
(三)需要问责或组织处理的,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三章 及时纠错
第十一条 健全纠错整改机制,对存在失误偏差或过错的单位或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日常监管。党组织负责人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要加强对信访反映、巡视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情况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综合分析、定期研判,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加强监督、完善机制、堵塞漏洞。
(二)警示提醒。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对反映干部的问题,可采取约谈、函询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置;对轻微违规违纪,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可发放“白、黄、橙、红”四色预警纠错卡或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相关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督促整改。运用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等工作成果,采取纪检监察建议、预防腐败建议、巡察反馈建议等方式,及时整改纠错。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加强对整改问题的监督检查,追踪整改成效,对未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及同一错误再次发生的,严肃处理。
第四章 澄清保护
第十二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其他诬告陷害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通报或曝光。
(二)注意把握核查时机和方式,既要查清问题,又要避免出现不良影响。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给予了结,并视情况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予以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可通过参加、召集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民主生活会、干部职工会议等方式,通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公开澄清。
(三)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的政策界限,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需经区委、区政府或区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核查有关问题和处理有关案件时,应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四条 对犯错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开展回访教育,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对违规违纪处分期满的干部,要严格按照党纪法规的规定,依纪依法保护其权利。对处分期间积极改正错误、表现优秀或成绩突出的干部,处分影响期满后,纪检监察机关可依规提出任用等建议。对容错免责的干部,要加强跟踪管理,经常关心关怀。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容错纠错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共同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并实施。
(一)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保护和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准确甄别问题,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调动干部积极性、支持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重要性,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引导广大干部做到集干净与干事于一身、勤政与廉政为一体。
(四)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对容错免责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五)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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