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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自贡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贡市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区委办  阅读数:400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05日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转发《自贡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自贡市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

    2月27日,区委书记张昭国同志在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贡市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自开放领〔2018〕5号)上批示:“全区传达学习,贯彻执行。”

    现将《自贡市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开放领〔2018〕5号)予以转发,请全区各级各部门加强学习,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改善我区投资软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加快建设开明开放幸福美丽欣欣向荣新大安。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自贡市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自开放领〔2018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为加快“推动振兴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提供纪律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  察机关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是指:(一)违反中央和省、市关于发展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经济秩序及其他有关决策和规定的行为;(二)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三)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影响我市投资软环境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及时办理,随意拖延的,未在法定期限或者公开承诺期限内办结许可项目的;

    (二)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或者擅自、变相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权限、收费标准、程序和时限以及其他  需要告知的事项,让投资者多跑路、跑冤枉路的;

    (四)治理取缔业务代办“黄牛”不力,让投资者花冤枉钱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追究其责任。

    (一)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检查,随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不出示相关证件实施检查、超越职权实施检查以及应报批而未报批、不按检查计划、超过规定次数开展涉企检查的;

    (二)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将收缴的款物据为己有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中为本单位、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有接受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等行为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六)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产(商)品进行抽样、抽检和样品处理,或者以抽检为名,将样品私分、据为己有,或者在抽检  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限返还样品的;

    (七)对举报反映下属企事业单位或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有  乱收费行为查处整改不力的;

    (八)其他违反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收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超越权限设立或者审批收费项目,或者仍执行已经取  消的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的;

    (三)对法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者只提供部分服务、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  搭车收费的,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以有偿服务方式办理的;

    (四)非法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咨询、信息、检测、检验、商业保险等服务,强行收取费用的;

    (五)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索要赞助或者违规占用企业钱物的,借办班、培训、办证等乱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收费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为、种类实施处罚或者强制措施的;

    (二)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以罚代管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投诉受理和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有关投诉和符合条件的复议申  请不受理,或者不按法定期限办结又不做出情况说明的;

    (二)对上级组织、领导批转的投诉不及时办理,或者不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不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影响投诉问题解决的,  或者不履行上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拖延履行的;

    (四)对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利,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侵害投诉或者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投诉受理和行政复议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在洽谈招商引资项目过程中,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招商引资政策规定,项目跟踪服务不力,致使项目流失的;

    (二)在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审批、注册过程中,立项审批、  注册不及时,跟踪、服务不到位,影响投资项目进展、引起不良后果的;

    (三)招商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过程中,项目的土地供应、  拆迁安置等,因工作不力未按协议履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四)招商引资项目在依法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部门承诺的条款或者相关服务不到位,对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对投资企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擅自检查、验收,  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或者吃拿卡要,报销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适当从轻、减轻处理:

    (一)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或者主动交代本人应当承担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挽回影响和损失,并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得到谅解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形式有:约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对投资软环境引入第三方和服务对象评价;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问题线索,按有关程序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 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并移交市纪委、市监委、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件的责任追究结果,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