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公示
    转发关心爱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激发干事创业活力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区委办  阅读数:500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25日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转发《中共自贡市委办公室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关心爱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激发干事创业活力的实施意见(试行)》的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委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切实关心爱护辖有贫困村(纳入建档立卡的,下同)的乡镇干部,贫困村村干部,联系帮扶贫困村或者辖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农技员等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现将《中共自贡市委办公室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关心爱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激发干事创业活力的实施意见(试行)》(自委办﹝2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脱贫攻坚牵头单位要结合大安实际,细化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抚恤、救助审批管理工作流程,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把中央和省、市、区对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的关心关爱政策用准、用好,落到实处。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不按政策条件违规申报审批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关于切实关心爱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激发干事创业活力的实施意见(试行)

    (自委办﹝2018﹞3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切实关心爱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办法(试行)》(川委办〔2017〕20号)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切实关心爱护辖有贫困村(纳入建档立卡的,下同)的乡镇干部,贫困村村干部,联系帮扶贫困村或者辖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成员、农技员等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结合自贡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治关爱,鲜明脱贫攻坚一线干部选用导向

    (一)突出培养使用。坚持把脱贫攻坚一线作为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主渠道,建立健全第一书记选派长效机制,重点选派优秀干部人才递进培养计划学员、后备干部以及市、区县缺乏乡村工作经历的科级干部。新提拔进入区县、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市、区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应当优先考虑有脱贫攻坚一线工作经历的优秀干部。在脱贫攻坚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时优先推荐。对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在提拨任用、交流重用、职级晋升(岗位晋聘)、公务员遴选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破格提拔。

    (二)定向招考选拔。参照乡镇换届选拔“四类人员”进领导班子做法,每年从第一书记中定向选拔一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选拔范围和数量依据区县脱贫攻坚任务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空缺情况确定;选拔方案提前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审核。对经选举当选的,在乡镇行政编制限额内按照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任职期满且考核等次为称职及以上的第一书记,符合定向招录条件的可参加全省面向优秀村干部定向招录乡镇机关公务员考试。全市统筹3年内至少拿出50个公务员名额、100名科级领导职数向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含主任)、第一书记进行考录、选拔。

    (三)保持队伍稳定。脱贫攻坚期间,个别确需调整的有贫困村的乡镇党政正职调整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审核;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成员、农技员任职未满2年的,原则上不得更换调整,任职期内可提拔使用,但仍要继续兼任现职,直至任期结束。

    (四)注重培训提能。把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市、区县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每年开展系列专题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帮助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按照市级重点培训、县级普遍培训的原则,对有贫困村的乡镇干部和有扶贫任务的村“两委”负责人、大学生村官、扶贫干部、农技员及第一书记进行重点培训。采取点名调训、抽调轮训等方式,优先选派脱贫攻坚一线干部赴先进发达地区学习培训,优先纳入市、区县新时代执政骨干递进培养工程。

    二、落实待遇保障,激励脱贫攻坚一线干部主动作为

    (一)落实驻村待遇。乡镇应当为联系帮扶贫困村或者辖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成员、农技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第一书记在乡镇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参照派驻地同类同级人员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已经享受乡镇工作补贴等国家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的,可就高执行。规范后的地方津补贴若派出单位与派驻地标准不同,派出单位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差。

    (二)强化绩效考核。认真落实村干部“基本薪酬+绩效报酬制度”,加大村干部绩效考核力度,提高村干部报酬补助水平。村干部绩效报酬与工作实绩挂钩,以乡镇为核算单位,每村平均不低于6000元/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适当提高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标准,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缴费标准的20%给予补助,乡镇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

    (三)健全风险保障。建立风险保障机制,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为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建立意外伤害和特殊疾病医疗风险保障基金,委托专业机构集中经办,对在脱贫攻坚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和因脱贫攻坚工作身患特定地方性疾病的一线干部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选树先进典型,营造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创业氛围

    (一)加大表扬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脱贫攻坚一线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扬奖励,树立先进受激励、优秀得表扬的鲜明导向。公务员可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明确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给予记功奖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给子相应奖励。在推荐全国、全省“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等表彰表扬人选时,应重点考虑脱贫攻坚一线的优秀干部。市、区县在开展相关表扬时,应当增加面向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的专项名额。

    (二)强化典型运用。辖有贫困村的乡镇干部,辖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成员、农技员,获得区县党委及以上开展的综合类或脱贫攻坚专项表彰表扬的,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先评为“优秀”等次;对获得中央、省委、市委表彰表扬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符合条件的旗帜鲜明地提拔使用或交流重用,并鼓励其继续在脱贫攻坚一线岗位工作;暂不符合提拔使用或者交流重用条件的,应当纳入各级优秀干部人才递进培养计划学员或者后备干部管理。

    (三)注重典型宣传在《自贡日报》、自贡广播电视台等市内主流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栏专题,持续宣传报道脱贫攻坚一线先进典型。市、区县党委宣传部门要通过组织事迹报告会、发放宣传光碟和微信、微博等形式,对脱贫攻坚一线先进典型进行全方位、多介质、大力度宣传报道,弘扬正能量、提振精气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爱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的良好氛围。

    四、突出人文关怀,关爱脱贫攻坚一线干部身心健康

    (一)落实休假制度。市、区县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安排脱贫攻坚一线干部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本人可申请安排次年补休,未补休的由派员单位按照规定足额发放未休假补助。

    (二)开展健康体检。按照属地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每年至少组织1次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健康体检,分类分级建立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健康档案,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书面认定,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因病需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严重影响工作的,或者因病连续离岗超过3个月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及时进行调整。

    (三)注重精神关怀。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联系走访慰问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制度,通过电话关怀、交流座谈、看望慰问、节日走访等形式加强对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精神关怀,及时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对第一书记实行“七一”、春节期间“两必慰问”。分层分级开展“四必谈、四必访”,做到思想异常必谈、岗位变动必谈、遭遇挫折必谈、违章违纪必谈,突出贡献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婚丧嫁娶必访、困难家庭必访。市目督办、市扶贫移民局牵头统筹,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考核,切实为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减负减压。

    (四)健全容错机制。建立完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容错机制,对在推进脱贫攻坚中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上级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失误、无意过失等,要充分分析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和性质后果,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予追责,在干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选拔任用考核时予以客观评价。

    五、加大抚恤救助,解决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后顾之忧

    (一)落实抚恤政策。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在工作期间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评定为烈士,发放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实施补助救助。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办法及标准,对在脱贫攻坚一线因公牺牲的村干部,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40个月的基本报酬给予一次性补助;因脱贫攻坚积劳成疾或者病情加重导致病故的村干部,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40个月的基本报酬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由区县委组织部门负责发放。县乡级党委政府可根据因公牺牲、病故村干部家庭困难程度给予相应救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程序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设立关爱基金。采取项目打捆或财政划拨等方式,各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脱贫攻坚关爱救助基金,对因公牺牲、病故及人身和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进行救助。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因公牺牲、病故、负伤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按政策专门给予救助。

    (四)落实优待政策。对因公牺牲、病故、负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的配偶、子女存在就业困难的,应当采取企业招工、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给予优先照顾。建立和落实脱贫攻坚一线因公牺牲、致残干部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就医绿色通道,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分级诊疗原则,严格落实在各级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并可同时享受当地制定的其他有关医疗优惠政策。对因公牺牲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的子女,按相关政策减免学杂费,给予相应学段的助学金资助;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报考普通高中的,由市级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给予降分录取等优待照顾,降分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3%;报考县、乡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报名参军的,体检和政治考核合格前提下优先入伍。

    (五)严格审核把关。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因公牺牲、病故、致残、负伤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党委审核申报,经市委组织部确认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坚持从严把关,重点审核牺牲、病故、致残、负伤与脱贫攻坚工作的直接关联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