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文件公示
    关于印发《大安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党政同责规定》的通知
    作者:区委办  阅读数:500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21日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安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党政同责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安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党政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大安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党政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预防和控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乡镇街道党(工)委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二)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重要工作。

    (三)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为党委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将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主动支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

    (七)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和同级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的督促检查,支持政府(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第五条  区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支持本级行政部门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办事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四)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教育培训和演练、监管执法装备、成果转化等的投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七)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和指挥机构,加强应急处置队伍、装备建设,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及时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处理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处置好相关善后工作。

    (九)鼓励、支持食品药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食品药品产业政策引导,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条  区级负有食品药品安全行业主管职责、监管职责、协管职责的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落实机制

     

    第八条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领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区和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区政府与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级负有食品药品安全行业主管职责、监管职责、协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要签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在各级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权重,严格考核和奖惩。考核单位要将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党委(党组),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决策机制。区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听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2次,每年召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调研检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别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区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一)发生1起食物中毒30人以上99人以下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和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10人以上临床不良反应的一般药品安全事故(事故分级详见附件,下同)启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时,区政府分管领导,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1起食物中毒30人以下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和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10人以下临床不良反应的一般药品安全事故启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时,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

    (二)发生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启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时,区委分管领导、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启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年度述职机制。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报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要就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述职。

    第十三条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一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约谈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或区级有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约谈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纳入乡镇、街道、部门食品药品安全评议、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问责机制。对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以及导致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有关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部门党委(党组)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和本地区相应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2.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级别

    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级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区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附件2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和响应规定

     

    级别

    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突发事件。

    总局启动

    Ⅰ级响应

    重大药品

    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省内2个以上市(州)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省政府或省局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药品

    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短期内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市级政府或市(州)局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药品

    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区级政府或区局启动Ⅳ级响应

     

    注:此分级标准中规定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参照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