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安区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安区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大安区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平安大安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委办〔2016〕52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自贡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市委办〔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以下简称综治领导责任制),重点在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第四条 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具体工作由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会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尽职履责、失职追责,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六条 全区各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充分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全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分流交办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检查、考核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照规定进行奖惩。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三)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八条 全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项组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牵头推进分领域、分系统、分行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全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与公共安全事件、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第十条 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领导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全面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综治维稳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综治维稳重大问题,健全人财物保障机制。
(二)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抓好分管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检查、指导、督办,切实解决分管范围内突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风险隐患。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一)全区各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二)全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二条 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机制。
(一)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每年研究综治领导责任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不少于两次。根据会议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二)建立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协调机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任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五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联合协调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机制。
(一)区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综治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区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各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少于一次。
(二)全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全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部门(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四)全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述职采取书面述职、会议述职等形式。
(五)加强督促检查,全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督促检查。督查工作可由全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会同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机制。
(一)建立健全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过程考核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二)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组织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评先受奖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三)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制度。实绩档案分别由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填写,每年填报一次。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领导干部抓综治维稳工作实绩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确定档次。实绩档案经本人签字后留存党委组织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意见有异议的,由“五部门”联席会议认真开展复议复核。
(五)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扬工作,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区人社局牵头,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开展。
第十六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和表扬,并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对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目标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区委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每年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通报表扬,并推荐申报“自贡市平安建设先进乡镇(街道)、单位”称号。
第十八条 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推荐工作;配合做好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评选表扬推荐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辖区、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辖区、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不力,导致发生“民转刑”命案等严重后果的;
(四)本辖区、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在群体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以及涉黑、涉枪、涉赌、涉黄和“两抢一盗”等突出治安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出现反弹或者被上级查处的;
(七)对反恐防暴、禁毒防艾、危爆物品、寄递物流、网络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效果不明显的;
(八)本辖区、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不落实,发生有影响的个人极端案(事)件的;
(九)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全省平安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中反映问题突出或影响全区在全省排名结果排位靠后的;
(十)对区委、区政府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确定的有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视不够、保障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
(十一)区委、区政府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报。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被通报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于整改期满后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评估是否按期完成整改目标。
(二)约谈。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中程度较重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领导干部被约谈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应当于整改期满后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评估其是否按期完成整改目标。
(三)挂牌督办。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中程度严重但尚不够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建立健全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核定公共安全或者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综治成员单位研究后上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全市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备选单位;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从公共安全或者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中,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综治成员单位研究确定若干作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在挂牌督办决定作出之日起半年内并在解除挂牌督办前,取消该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受到挂牌督办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在整改期满后要写出书面整改报告,由作出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整改期满完成整改目标的,应当解除挂牌督办。解除挂牌督办决定的程序参照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程序进行。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中程度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连续两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的,以及两次受到挂牌督办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暴恐案(事)件、重大治安案(事)件或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票否决审批权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分级负责、分别实施。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综治成员单位研究决定,报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被否决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下达一票否决决定书,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及受到一票否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依纪依法按程序办理。
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应当限期整改相关问题,并于整改期满后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下达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按照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问责决定机关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责任追究决定抄送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及程度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由区级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规定提出认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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