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安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安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大安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总体要求,完善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激励企业领导人员勇于担当作为,促进区属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是指区政府及区政府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包括相对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国开行基金及农发行基金投资入股的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镇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包括相对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区委、区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管理的区属企业下列人员:
(一)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党委委员(党总支委员、党支部委员);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四)其他需要列入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提升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区属企业治理现代化。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区属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区属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为3人至5人,设书记1人、可以设副书记1人至2人,设纪委书记(纪检委员)1人;
(二)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至5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至2人;
(三)经理层一般为3人至5人,设总经理1人,根据工作需要,经理层可设立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四)根据区属企业的发展实际设置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至5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7人。股权多元化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人数,由出资各方约定并以公司章程明确。
第六条 区属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应当专责抓党建工作,应当分管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不应分管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党委每届任期为5年,党总支、党支部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换届。
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是推动大安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骨干力量,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坚定建设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职业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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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烈的干事创业精神和创新意识,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坚决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市委十一项规定、区委十二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第九条 担任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同层级副职岗位不少于1年)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该符合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应当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经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确定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结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专业能力和履历业绩,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加大企业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力度,积极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有序推进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对经理层成员积极推进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四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一)自贡市大安区汇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大安区文旅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自贡市燊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区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四川省国梁建筑有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区委管理。人选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财政局提名、考察,经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审批;
(二)大安区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和大安区文旅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下属四川跨越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市源泉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自贡市燊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区政府管理,人选由公司主管部门和分管县级领导协商一致后提名,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在区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考察,报区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
(三)自贡市广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贡市大安路桥有限公司、大山铺特色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坤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源泉供水公司、自贡市源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贡市源泉水资源管理公司、自贡市佳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市燊海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龙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自贡市华龙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鸿鸽投资有限公司、自贡市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主管部门管理,人选由公司主管部门提名、考察,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工作方案;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者背景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依规任职。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充分酝酿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具体程序包括:
(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或者公司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或公司主管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有关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一)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根据谈话情况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二)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三)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党组织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四)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竞聘上岗的,也可以通过会议推荐或者谈话调研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五)采取委托推荐方式的,应当对人才中介机构或者业内专家等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上述第一项中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第一项中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企业领导人员进一步使用的,可不进行民主推荐,但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听取意见,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同时征求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税务、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征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防止“带病提拔”。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由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条 任用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对提拔任职的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人选,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完善体现区属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导向,引导区属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评优评先、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区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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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对区属企业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对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重点考核评价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廉洁从业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二)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谈话调研、听取意见、综合分析研判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对标同行业先进企业,合理确定业绩考核重点、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二)经营业绩考核应当区别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实现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 对区属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党建工作考核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区属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工作报告、综合考核评价、民主生活会召开等结合开展。
第六章 薪酬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 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区属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长效激励导向,激发企业领导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动力。
第二十六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实行与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报人社部门备案。
加强区属企业董事会规范化建设,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力。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实行契约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及时提拔重用,以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讲担当、重担当。
第二十九条 对在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区属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区属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薪酬与激励考核细则,按程序审批。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条 完善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和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
第三十二条 将区属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本级党委巡察工作,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三十三条 对区属企业和领导人员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属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监察组)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强化组织观念,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事先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区属企业应当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
区属企业应当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障职工代表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第三十六条 区属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区属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企业的党员应当落实党组织的意图。
第三十七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三十八条 按照市场规律管理区属企业经理层,推进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约定绩效目标、奖惩依据、退出条件、竞业禁止、责任追究等条款。
第八章 培养锻炼
第三十九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可以以脱产培训或者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区属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健全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定期调整、有进有退的工作机制,建设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队伍。打破隐性台阶、防止论资排辈,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不拘一格大胆使用。
第九章 退 出
第四十一条 完善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年龄、健康、履职等情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及时调整领导人员,促进领导人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领导人员队伍活力。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二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第四十三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聘期)届满未连任(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十四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非由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免职(解聘)。
第四十六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一)理想信念动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浮拖,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发展、党建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企业丧失发展机遇,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市委十一规定、区委十二项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范的;
(七)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按照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九)任期或者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较差,或者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连续2年为基本称职,或者正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连续2年靠后、副职领导人员连续2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及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负有直接责任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去公职情形的。
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十八条 区属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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