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安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国有企业:
《大安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大安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296号)、《大安区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大委办〔2017〕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政府及区政府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包括相对控股)一级、二级企业(自贡市大安区汇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燊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梁建筑有限公司、四川跨越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市源泉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自贡市燊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对外投资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含购买土地、房产)、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公司、对公司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三)其他投资,包括无形资产投资。
第四条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性要求:
(一)符合自贡市、大安区的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
(二)符合大安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
(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四)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重视社会责任因素,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企业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做好相关的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合同管理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现行的报批规定;
(三)非主业投资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公司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
第六条 区政府和区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国资领导小组”)是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对区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第七条 区财政局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其他法定职责。
第八条 对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决策程序、实施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企业投资的行为、特别是项目的可行性、合法性、风险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三)其他法定职责。
第九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与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执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合法性审查及专家评审,特别关注重大投资项目的不可行性因素;
(三)按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四)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规范出资公司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出资公司投资行为;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作为投资决策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对于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可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第十一条 投资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外投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涉及法规政策性较强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聘请独立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代替中介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公司要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的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决策咨询类报告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专家评审工作由公司自行组织,对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需派人参加,区财政局视情况派人进行监督,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含5人)的专家组成,包括行业技术、管理以及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家;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在有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有关选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原则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对涉及与非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以及投资额较大、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研究论证后,企业应根据内部决策流程进行投资决策。决策后的投资方案按区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的相关规定,报相关机构审核或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区财政局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相关程序进行核准或审定。
年度投资预算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审定程序如下:
(一)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提出方案,由企业董事会(办公会)研究提出方案,经对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审批,送区财政局备案;
(二)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董事会(办公会)研究提出方案,经对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区政府国资分管领导审批,送区财政局备案;
(三)额度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董事会(办公会)研究提出方案,对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区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审核、报区国资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四)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董事会(办公会)研究提出方案,经对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区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区财政局审核、区国资领导小组、区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涉及以下事项的,由公司提出方案,经对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区国资领导小组、区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
(一)投资额在企业净资产50%以上的事项;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时投资的事项;
(三)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股权交易,且不绝对控股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区国资领导小组和区财政局审核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条 需由区国资领导小组和区财政局审核的投资事项,公司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一)审核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事项情况等,尽职调查情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企业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
(四)投资项目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及资信证明;
(六)有关政府部门批复、专业技术鉴定文件;
(七)区政府行业分管领导意见;
(八)有关事项说明;
(九)区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国资领导小组和区财政局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投资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材料。
(一)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财政局提交相关投资的总体分析报告,全面反映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资本结构调整情况、财务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二)企业应当于重点投资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财政局提交已完成重点投资项目的评价报告,主要对已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与结果进行自我分析与评价,总结项目实施经验与教训,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后的投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实施并书面报告出资人:
(一)投资额超过经核准单位核准的金额10%以上时;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时;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时;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我区国有投资主体权益时;
(五)出现自然和社会意外事故,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实施时;
(六)外部环境变化导致投资项目预期收益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行业平均水平;
(七)其他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在投资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二)上报备案时谎报或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发表意见的;
(四)接受商业贿赂的;
(五)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水平的;
(六)对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其他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擅自审批或决定违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接受委托为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以及法律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区属国有企业的业务。区财政局或企业可根据情况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投资事项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区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区财政局或企业可根据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大安区国有企业对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
情况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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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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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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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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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汇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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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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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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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梁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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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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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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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凤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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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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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华龙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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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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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龙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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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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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鸿鸽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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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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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燊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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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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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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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燊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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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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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跨越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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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东北部新城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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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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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佳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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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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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山铺特色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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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铺镇特色小城镇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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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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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坤泰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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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湖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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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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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燊海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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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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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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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路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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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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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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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广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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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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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源泉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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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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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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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源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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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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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源泉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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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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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源泉供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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